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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告知房屋性质 买方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获支持

买房对普通市民来说是件大事,徐州市民李某买房时因未弄清楚房屋性质,交了定金并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当得知房屋并非普通住宅而是商用住房时,李某要求解除合同遭拒。李某将卖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并解除合同,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撤销双方买卖合同,卖方返还定金。

2020年4月,徐州市民李某想购买一套住宅,到中介去看相关房源信息。在中介的介绍下,李某看中一套117平的房屋,该房屋楼下便是超市和门面房,生活便利,李某表示要和卖家联系看看。在中介联系下,李某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就定金、房款交付、过户时间进行了约定。李某当即支付了定金2万元。

定金支付后,李某回家将购房的情况与家人分享。李某的女儿通过查询,发现购买的房屋属于商住房,即房屋产权为50年。李某认为,卖方未告知房屋土地性质,且购房时未出示房产证原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李某的请求遭到了卖方和中介的拒绝。

无奈下,李某将卖方起诉至法院。法庭上,卖方解释,李某通过中介查看房屋时,中介明确告知其房屋为商住房,水电费是按照民用收取,过户税率也和普通住宅不同,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涉案房屋楼下是商业门面房,且有不同的经营户,从生活经验推断,李某理应知道房屋为商住房,众所周知的事项不应特别交代。现在李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原因就是其不想购买了,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中介的带领下,经过两次看房,后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购房定金,双方后因房屋土地使用期限问题发生矛盾。对于签订合同时,李某是否知道房屋产权性质,应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为主要依据。作为明确记载原、被告权利义务的合同书,为防范争议的发生,有义务将涉诉房屋的具体情况及对当事人权利的不利影响作明确告知,但该合同书对于房屋具体产权信息未有涉及。卖方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均不足以证实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进行了明确告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双方在短时间内进行洽商并签订合同的过程,法院确认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某对于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期限系不知情,其对所购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存在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故李某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键词: 卖方 告知 房屋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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