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扣除问题
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能否据实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这里要求的“金融机构证明”具体指什么?
咨询时间:2020-10-12 01:1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源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10-12 16:19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咨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支出涉及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现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三)第(一)项所指金融机构证明包括借款合同、利息单、利息发票、付息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