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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何时减少应税土地面积?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海南税务12366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当月末,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该文件继续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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