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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沥青并提供摊铺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这里的自产货物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沥青摊铺属于建筑服务。因此,上述销售自产的沥青并提供摊铺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3%和9%的税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目前是优惠征收率1%或免税)。

上述政策一方面强调销售自产货物,另一方面强调提供建筑服务。

如果某公司在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该公司若为材料供应商,应当将运输服务的收费并入货物销售额,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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