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原在郊区有块地,长期闲置。旁边的B企业经与A企业商议,借用该荒地建员工宿舍,约定20年后连房带地归还A企业。10后,随着城市的发展,C房地产公司以1.5亿收购了该地块,经协商最终A得到1.1亿,B得到0.4亿。这里的问题是A、B公司是否要缴土地增值税?如何缴?
观点一:A缴B不缴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即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的增值额征税,A公司转让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按取得的1.1亿元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B公司被转让的房屋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房产证,没有土地哪来的土地增值税?房产应该和土地一起转让时,才产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所以B公司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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