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一
买一赠一不属于无偿捐赠。
对于买一赠一行为,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应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提醒二
对于买一赠一行为,开票方式非常重要。
1、开票的时候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赠品应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