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相关限购政策,在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限制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云南省户籍人士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
近期,官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与限购政策有关的商品房纠纷。原告郁某是非昆明市户籍人员,在昆明市已有一套住房。2019年10月1日,郁某与昆明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购买一套住房。郁某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其中2万元为定金,双方约定于10日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签订协议后,郁某认为作为在昆明市已有一套住房的非昆明市户籍人员,不能继续购买第二套住房,就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完全部房款并取得房屋,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之后,郁某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退还已交付的1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于是郁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庭审中,开发商答辩称,“房屋限购令”在昆明已施行多年,属于生活常识,郁某拒不履行认购协议构成违约,且合同约定因买受人原因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买受人所付款项不予退还,所以不同意退还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郁某而言,“限购令”不属不可预见的因素,不构成违约阻却事由。房屋买卖牵涉较大财产利益变动,为防范风险、避免自身权利受损,购房者应当在充分了解房屋交易信息、房产交易政策的情况下,进行理性审慎的选择,郁某未充分了解昆明市的房屋限购政策,便草率订立房屋认购协议,将自己的利益置于风险之中,是自身过错导致认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依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对10万元中所包含的2万元定金,开发商可不予退还;对剩余8万元,由于认购协议已无法履行,郁某的民事责任已通过适用定金罚则的方式处理,且开发商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情况,所以开发商收取剩余8万元无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官渡区人民法院诉裁审判庭二级法官曾惠祥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不应一味依赖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尤其是涉及“限购令”一类的政策规定时,应当通过政府官方渠道了解,比如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政策法规,也可以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自己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以免产生纠纷。
★热线问答
刘女士:2016年,我在昆明秀滇资本管理公司投资50万元,并与公司签订协议,从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该公司将归还本金并支付投资收益(利息)。但是2017年3月2日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我没拿到本金和利息。从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该公司分六次将本金50万元支付给我,但是没有任何利息收益。2019年3月5日,该公司与我签订补充协议,称剩下的利息将以挂账的形式返还,但是至今我仍然没有收到钱。我该怎么办?如果起诉该公司,请问诉讼时效是以2019年3月5日签订补充协议为根据,还是以2019年8月29日收到最后一笔本金时间为根据?
曾惠祥法官: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如补充协议约定了利息支付期限,则你的利息支付请求权应自补充协议约定的利息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郑先生:去年9月,我在超凡健身花4200元办了年卡,10月份,健身房因内部股权问题停业整顿。我多次找老板协商退钱无果。12月,新的老板来接手,新老板表示不承认之前办理的年卡。现在新店还在装修,我们可以去锻炼,老板说5月份装修好后便不再让我们进店,而且也不退还剩余的费用,我该怎么办?
曾惠祥法官:首先,需要确定你在办理年卡时是否签订过书面的健身服务合同,签约对方是否存在民事主体资格,年卡费是如何支付的以及收款方是何人等。其次,如果超凡健身确实在健身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未提供健身服务,则可认定超凡健身构成违约,你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你还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相应的健身服务费。但对于新店是否应当承担超凡健身对负有的健身服务义务,目前尚不能判断,还需要进一步查证。
胡女士:今年1月份,我在安居客App上看到一套一室一卫月租500元的房间,联系平台经纪人后,平台要求交400元的信息费,然后平台把租户信息给我们,让我们自己去看房。结果在APP上看到的房间情况和实际去看的差距太大,明显是在欺诈,最后白白浪费400元钱,感觉满满的套路。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曾惠祥法官:建议你先查看安居客APP的交易信息,以确定当时是否曾在网上订立过电子合同以及具体的合同内容,如信息费的收取依据。如对方确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则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