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滨征公告〔2021〕8号于近日发布,10宗拟征收地块位属彭李街道、三河湖镇、滨北街道、梁才街道,涉及李南蒲、廿里堡、国家、堡集、前郭、八里耿、秦董姜、张木匠、东关、王素先、湖平宋、梁才、东街、北街居(村)委会,后期将用作教育用地。
滨州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征公告〔2021〕8号
为提供滨州市滨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彭李街道李南蒲居土地、彭李街道廿里堡居土地;
南至彭李街道李南蒲居土地;
西至彭李街道李南蒲居土地、滨州市滨城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土地;
北至彭李街道李南蒲居土地、彭李街道廿里堡居土地、滨州市滨城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李南蒲居委会、廿里堡居委会。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三河湖镇。
东至三河湖镇国家村土地;
南至永莘路土地、三河湖镇国家村土地;
西至三河湖镇国家村土地;
北至三河湖镇国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河湖镇国家村委会。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三河湖镇。
东至三河湖镇堡集村土地;
南至三河湖镇堡集村土地;
西至三河湖镇堡集村土地;
北至三河湖镇堡集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河湖镇堡集村委会。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滨北街道。
东至滨北街道前郭居土地、滨北街道八里耿居土地;
南至滨北街道八里耿居土地;
西至滨州市滨城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土地;
北至滨北街道前郭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北街道前郭居委会、八里耿居委会。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滨北街道。
东至滨北街道秦董姜村土地;
南至滨北街道秦董姜村土地;
西至滨北街道秦董姜村土地;
北至滨北街道秦董姜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北街道秦董姜村委会。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滨北街道。
东至滨北街道张木匠村土地;
南至滨北街道张木匠村土地;
西至滨北街道张木匠村土地;
北至滨北街道张木匠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北街道张木匠村委会。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滨北街道。
东至张玉杰土地;
南至梧桐四路土地;
西至滨州市滨城区聋哑学校土地;
北至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北街道前郭居委会、东关居委会。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三河湖镇。
东至三河湖镇国家村土地;
南至三河湖镇国家村土地;
西至三河湖镇国家村土地、三河湖镇王素先村土地;
北至三河湖镇国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河湖镇国家村委会、王素先村委会。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梁才街道。
东至梁才街道梁才居土地;
南至梁才街道湖平宋居土地;
西至梁才街道湖平宋居土地;
北至梁才街道湖平宋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梁才街道湖平宋居委会、梁才居委会。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滨北街道。
东至滨北街道东街居土地;
南至滨北街道东街居土地;
西至滨北街道东街居土地、滨北街道北街居土地;
北至滨北街道东街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北街道东街居委会、北街居委会。
用途:教育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4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3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50万元,Ш级区片每亩补偿6.30万元,IV-1级区片每亩补偿6.2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滨城区财政局、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3月13日至3月17日由滨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滨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丽娜;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滨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