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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跳单”需担责(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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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律师:

前段时间我和我先生分别委托了A和B两家中介公司,A公司向我推荐了一套房子,碰巧B公司也向我先生推荐了同一套房子。最终,我们通过B公司购买了该房屋。A公司知道后,说我“跳单”,要求我按合同支付中介费。这个费用,我该给吗?

山西读者佟女士

佟女士:

您所说的“跳单”行为,是中介合同纠纷领域特别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我国法律之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基于对实践需要的回应,专门新增了相应规定。

关键词: 民法典 律师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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