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记者 欧亚非
2019年12月25日,消费者项女士在自贡某置业公司认购了一套面积为89.02平方米的商品房,销售人员对消费者称公司有优惠政策,只需首付一成购房款,余下两成由置业公司借贷给消费者,而消费者需要在六个月内将借贷的两成购房款还给该置业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在第二年3月份左右签订购房合同,消费者当即支付了2万元预购订金,并签订了相关协议。
此后,消费者注意到首付一成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即网签合同),而是置业公司自己拟定的合同(没有房管部门的合同备案号),消费者认为置业公司事先没有解释清楚,对自己造成了误导。消费者表示,签订置业公司自身拟定的合同存在较大风险,遂要求该公司退还预购订金。
2020年2月13日,项女士向大安区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还2万元。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受理并开展调查,组织双方进行了先后两次调解,经耐心细致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置业公司退还消费者2万元。
市消委会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八条、第十六条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全面告知签订合同的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且经营者未将认购书返还消费者,未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全额退还2万元。
编辑:李钰华
责任编辑:陈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