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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应当学会对不合格的评估报告说“不”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根据规定应当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方案给出合理补偿。但在实践中,评估总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让被征收人摸不着头脑,不知道这样的评估结果到底该不该接受,不接受又能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将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述,关于房屋评估我们应当如何判断。

案情简介

河南曹先生的房屋面临被征收,在评估机构对其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后,曹先生发现评估报告有几处问题,第一,关于房屋结构,房产证和产权证附图登记不一致;二、评估机构未入户调查,评估报告遗漏地下室、装修装饰费用;第三、中原区政府于2016年实施征收,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导致评估报告有效期超过一年,房价已经上涨。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但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距评估报告作出时间已逾3年,未参考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三年后作出的补偿依然与已经被撤销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数额相同,实质系由曹先生承担该期间房价上涨风险,违反公平补偿原则。因此法院决定撤销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关于房屋建筑结构、评估时点的认定,法院没有明确作出判决,法院仅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史西宁律师在这里提醒各位被征收人,认为房屋评估不合理的,要及时向评估机构提出,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要在拿到结果10日内项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仍不满意的在收到复合结果10日内向当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切勿一拖再拖,贻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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