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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款太少了,连新房都买不起,怎么办?

征收补偿款太少了,连新房都买不起,怎么办?

案例简介

四川的小孔房屋被征收了,安置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主房则按照该地块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若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2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若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上述补偿方案看似合理,实则明显不合理,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是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那么拆迁补偿的标准应当是什么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看了解一下,拆迁补偿中常常被忽略的公平补偿原则。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称为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就确定了房屋征收的公平补偿原则,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受影响、生活质量不会降低,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应当对所有被征收者实施相同的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公平补偿最主要的是制定合理的补偿金额。根据《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尽可能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只有房屋补偿不应当低于被征房屋的市场价值才算公平合理。公平补偿方案的制定不但可以使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补偿,同时可以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行政机关要切实合法履行自己的职权,合法、合理履行行政职责,正确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政府制定一些极其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而普通老百姓由于缺乏法律认识或者在遇到这些不合理补偿方案后不知道应当如何处理而陷入迷茫,甚至为了避免对方反悔就慌乱签署不公平协议,这时候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我们应当综合评估确定自己房屋的真实价格,不应当狮子大开口乱要价。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绝对不能够含糊对待自己房屋应该的价值,不然就会极大损害自身的利益。

其次,补偿方案制定好后会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关注相关消息,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合理的意见。

最后,仔细阅读行政机关提供的征收补偿协议,对于有疑惑的地方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或者咨询律师。

总之,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保证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定要重视公平补偿协议。如果遇到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要及时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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