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浙江一女凑254万买房,却遭开发商拒收:毕恭毕敬给钱都不要》,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浙江杭州陈女士去年三月通过摇号买了套房,交了100万定金。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多处违规,甚至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罚了开发商8000元,开发商整改。但是陈女士担心整改不彻底,一直没有理会。后在开发商通知3日内签约,否则没收定金,陈女士才联系销售,销售表达了难处。开发商再次发函要单方面解约,并没收定金。陈女士因资金有些难处,又晚了些时间。开发商称催了陈女士大半年,无法容忍。到最后,开发商工作人员称与陈女士沟通解决。
单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真如开发商所言,催了买受人大半年,也未签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话,那么开发商作为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
若是合同解除,没收100万的定金是否合理合法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当定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就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扣收。
那么定金是不是可以随意约定呢?
并不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也就是说在适用定金罚则时,也只能以合同价款20%为限进行计算。如果超过,则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按照约定抵作价款。因此,如果购房款为364万,合同价款20%为70.8万。而陈女士支付了100万的定金,明显高于合同价款的20%,超过部分并不产生定金效力,故,即使开发商适用定金罚则,也不能全部没收100万定金。
从这个新闻来看,对于购房人来说,有哪些启示呢?
1、定金不是订金,定金带有惩罚性质,担保的作用,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购房过程中,如果发现开发商违法违规,不能采取消极方式“搁置不理”,否则容易从主动变被动。如果开发商违法违规,一般来说,买受人若选择解除合同,可以要求退回定金、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开发商告知整改结果、赔偿损失或签署补充协议等。
3、购房并非儿戏,支付购房款是购房人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贷款,从而无法支付购房款,那么一定要及时取证,规避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最后,买房投资有风险,一定要谨慎,遇事莫消极,风险要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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