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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售房者双双“跳单”,中介维权获赔偿

赵女士夫妇两人都在外资企业工作,工作稳定、工资丰厚,一家人居住在上海,两人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现在2岁,夫妻俩为了能让女儿在重点学校念书,于是便早早地打算,购买学区房。于是,赵女士便通过房产经纪公司的介绍与孙女士签订了《定金合同》。合同约定,孙女士以1989万元价格将其名下房屋出卖给赵女士,双方约定于7天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次日,赵女士、孙女士、房产经纪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中介合同。合同约定,赵女士、孙女士分别按房屋成交价的1.5%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房产中介公司本以为事情进展顺利,坐等收取中介费用即可。谁承想,赵女士和孙女士却在三日后双双毁约。无论中介公司如何劝说,两人都不松口。并且孙女士也撤下来委托他们代卖的学区房,中介公司觉得事情有蹊跷,在之后观察房产动向的时候,却发现了一件令他们气愤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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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赵女士和孙女士两人见面后为了方便联系,私下添加了对方的微信。看着不菲的中介服务费,于是两人一合计,决定避开中介公司,私下单独进行交易。这样一来,对两人来说,都能节省一笔钱。就这样两人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并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产中介公司得知真相后,遂与二人协商支付中介费用,但二人表示已经和房产中介公司取消了委托关系,不应该支付中介费用。协商未果后,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赵女士和孙女士告上法庭。

那么,赵女士和孙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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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赵女士和孙女士是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的服务后才得以完成房产交易,房产中介公司是她们完成交易的媒介,虽然最后绕开了中介,直接签订合同,但应该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最后,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赵女士、孙女士分别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298350元,共596700元。

“跳单”行为违背契约精神,既破坏了市场交易规则,更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对于如何规制“跳单”行为,《民法典》首次将“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升到法律层面,保护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背契约精神、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明确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对规范经济社会交易规则和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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